圣经伦理学 shèngjīng lúnlǐxué
ETHICS, BIBLICAL
参阅: 362伦理道德 345哲学伦理学 440基督徒伦理生活 361伦理神学 169自然律 443基督徒价值
(一)概念说明:
圣经伦理学Biblical ethics一般而论,如同本文所描述,指圣经所包含的有关伦理道德的教导;狭义而论,圣经伦理「学」指有关圣经伦理的学术研究。圣经里所讲的伦理由旧约到新约,由新约的福音或耶稣基督到书信,特别是圣保禄,的确有了进展。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启示》宪章8号所说天主启示的进展在此得到充分的证实。本文把重点放在保禄宗徒所说的基督徒伦理。其他有关圣经伦理的问题请参阅本文后所列的参考书目。
(二)保禄宗徒的伦理观:
三位一体的信仰与伦理生活:读了保禄早期书信的三段话(迦四4~6;格前十二4~6;格后十三13)便会发现天主三位之间的位际关际反映到基督徒的伦理生活上。格林多前书中的许多字眼:信、望、爱;悔改、恩宠、圣德、共融、建树等,都指向位际关系:与圣父或圣子之间的,圣神与信友之间的,信友彼此之间的,信友个人或团体与世界之间的。保禄认为一切伦理生活均有其超越的向度,即与天父、与基督,及与圣神的共融。例如与基督共融就不容许分裂,真爱人就须以弟兄姊妹的利益为重,悔改教人不封闭于自我或现世的享乐中。
基督之律与自然道德律内含一致:罗二14~15大致作了这一肯定。保禄用一个信仰的前提及一个理性的前提而达到一个结论。1)信仰前提是:基督是一切人的救主,在基督之外是普遍的罪和罚。2)理性前提是:罪与罚假定人足够地认识一项法律,就是人与人及人与天来往的准则。结论是:对法律的普遍认识不仅可能,并且是事实。这是圣经的启示中及各民族所共同肯定的。
这个大家所普遍认识的法律包括些什么呢?保禄认为自然法与梅瑟法律没有多大差别。罗一29~31所列的21种外邦人的毛病,几乎全部出现于希腊文的旧约圣经中。由于这些毛病而犯的种种恶行也都是以色列人所认为的犯法行为。因此,外邦人或犹太人不守法时(罗二1~3)效果相等(罗二12),守法时效果也相等(罗二14),表示着他们双方的法律的确没有差别。
天主不只是犹太人的天主,也是外邦人的天主(罗三29),无论是以色列或以后的教会,按照「爱人如己」的基本规则(罗十三8~10)所立的其他规定,都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必须时常予以重估,使能在时地变迁后,仍能忠实地表达天主的意愿。
伦理生活的动力:天主圣神。圣神与伦理生活的关联出现在保禄所有的书信中。迦拉达书中「神─ 气」的字眼出现近廿次,罗马书卅七次,格前五十六次,格后十七次,厄弗所书十七次等等。保禄指出精神与文字的对抗,前者取代后者(格后三6),保禄也区分圣神内的割礼及外表或肉体的割礼(斐三3)。人得救前受着罪的控制,如今圣神住在领过洗的人身上,成为人行动的原则(罗八9b,11),不断领导人、指引人(罗八14) 。
从前的许多诫命现在汇集于一个「爱」字(爱主爱人:罗十三8 )。爱是一个神秘的位格:圣神。这「天主的爱已藉着圣神倾注于我们心中」(罗五5),使信友们形成神奥的集团,像似天主圣三的团体,因为信友们的确与圣三亲密相通(哥三3)。爱德提前实现天上的全爱及永福,即面对面地与天主圣三的交往。
参考书目:
谷寒松,〈耶稣基督~基督徒伦理道德的基础〉 ,《神学论集》72 (1987),249-259。
房志荣,〈由圣保禄看基督徒的伦理生活〉,《神学论集》72 (1987),261-271 。
夏伟,〈旧约伦理特质及其在基督徒伦理生活上的应用〉,《神学论集》72 (1987), 233-248 。
雷敦和,〈由人道之领域入基督的天国〉 ,《神学论集》 92 (1992),179-184。
罗宗涛,〈文学与伦理〉 ,《中央日报》,1986年,12月9-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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