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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宗教问题——关于宗教五性的再探讨
来源:转自中国民族宗教网 作者:叶小文 日期:2012年01月27日 访问次数: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的定义众说纷纭。宗教问题是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马克思说,“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的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领,它的通俗逻辑”。那么,要谈宗教问题,应该从何谈起? 

  当今世界,随着从两极对峙向多极化的演变,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民族矛盾和宗教纷争十分突出。频频引发流血冲突和局部战争,搅得世界很不安宁。国外不少学者认为,21世纪宗教问题将是世界范围内突出的问题之一。那么,要谈当前的宗教问题,应该从何谈起?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在思想观念上,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对外交往的增多,出现了新旧碰撞、是非伴生的现象。如何对传统文化(这其中当然有我国的宗教文化)中优秀的加以继承、腐朽的予以摒弃?如何对外来文化(这其中当然有世界的宗教文化)中有益的加以吸收、有害的予以排斥?如何对市场经济下出现的思想观念(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着依赖、适应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的宗教观念,如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所论)积极的予以提倡、消极的予以抵制?如何由此而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舆论环境?这是一项需要正确引导、审慎处理的复杂工作。在这项巨大的、复杂的工作中,当然也包括着怎样正确地看待、审慎地处理我国的宗教问题。于是,要谈当前我国的宗教问题,应该从何谈起?

  要谈“当前我国的宗教问题”,就等于要谈那“包罗万象的纲领”;要谈21世纪世界范围的突出问题;要谈变革社会中的最深层次的变革。究竟应该从何谈起?  

  我们可以选择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概括。我以为比较好的角度,比较深刻的概括,还是宗教的五性说。
 

  宗教的五性说(即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来自于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宗教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观察,以及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中国的宗教问题所得出的科学的、理论的认识。
 

  
一、宗教五性说的由来 

  民族、宗教工作者都知道一个著名的调查,即50年代初全国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大都知道一个著名的报告,即由李维汉同志主持的中央统战部起草,经中央政治局讨论,得到毛主席高度评价并转发全党的题为《关于过去几年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的报告。就是在这个报告中,有一段著名的论述:“若干地方的若干同志,就是因为不了解上述的少数民族宗教的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因而发生了急躁冒进的错误。……这样做,不仅没有消灭或削弱宗教,反而使当地少数民族感觉到宗教情感受到压抑,因而更加巩固了宗教信仰。”这段话实际已提出了宗教五性说的雏形。其后,在1958年的第五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宗教的五性;在1960年的第六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原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张执一同志专门阐述了宗教的五性;在拨乱反正的1981年,赵朴初先生撰文把五性概括为“宗教客观存在的几个基本的社会特征”;〔1〕直至1989年,原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江平同志还有《关于宗教五性的来历及其现实意义》的专论,〔2〕都很看重其在实践上的指导意义。 

  有的学者认为,凡意识形态大体都有五性,并非宗教所独有,讲宗教未必一定要讲五性。我认为,宗教的五性有其特定的内涵。当然,还要根据现实的情况赋予其现实的内涵。

  (一)长期性

  1、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仍将长期存在  

  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由于我国的执政党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为指导,由于世界观上唯物论与唯心论(包括有神论)的对立,我们有的同志往往对宗教这种应该容忍的“非正统的意识形态”不能容忍,不能求同存异,有的甚至巴不得灭此朝食,尽早除之而后快。建国以来的不同时期,中央针对这种认识和做法讲过两段话,很有重温的必要。  

  一段话出自1953年政策大检查后那个著名的报告对宗教长期性的论述:“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是唯物主义者,他们是不信仰宗教的。但是共产党如何使劳动群众也不信仰宗教的办法,不是用行政命令去干涉,而主要是依靠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改革的实践,自然地、间接地、迂回曲折地去逐步削弱宗教影响,任何简单急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这正如列宁所指示的‘……而应该把这一斗争同消灭产生宗教的社会根源的阶级运动的具体实践联系起来’。对于那种企图用无神主义的宣传去‘打倒宗教’的做法,列宁曾严肃地予以批判,斥为‘……肤浅的、资产阶级的、狭隘的文化主义观点’。这是因为‘恐惧创造神’,是人类面对他们所不能理解的、认为是不可抗衡的自然力量与社会力量而求助于神秘力量的表现,因而朴素的宗教观念在原始社会便已产生了,而在阶级社会形成了系统的宗教,并由于剥削阶级的利用,大大地发展了宗教,既然宗教产生和发展是这样,因而宗教的消灭,只有在人类消灭了阶级并大大地发展了控制自然力量的能力时,才有可能。”

  另一段话出自中央1982年19号文件即《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进一步分析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仍将长期存在的原因,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
 

  这两段话,一段是针对建国初期对宗教“发生了急躁冒进的错误”来说的,一段是针对“文革”中“在宗教问题上使用暴力”来说的。教训犹存,言之切切。今天,从总体上说我们当然不会再犯“急躁冒进”、“使用暴力”的错误,但正当宗教这些年来比较热、甚至是建国以来最为活跃的时期,我们不妨冷静下来,重温这两段话,先给我们自己泼两瓢冷水。这并不是要听任宗教发烧发热,而是要我们冷静观察,审慎对待,周密考虑,寻找良策。

  2、长期性中包含着阶段性、曲折性、反复性 

  讲宗教的长期性,就是说宗教的发展本身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相应也是一个过程,急不得,也松不得。长期性必然规定着过程论、阶段论。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不等于我们就赞成、甚至就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不管是自然、间接也好,还是迂回曲折也好,我们总还是希望逐步削弱宗教的影响。可是这十几年来,宗教的影响不是削弱了,而是大大地增强了,这是怎么回事呢?我认为,仍然要从宗教的长期性来分析,从长期性中蕴含着的阶段性、曲折性、反复性来分析,从长期性中蕴含着的一般性、特殊性来分析。

  十几年来宗教的发展,有一般的原因,即19号文件指出的旧思想(特别是迷信思想)存在,生产力落后,物质不丰富,天灾人祸,阶级斗争和国际环境等。也有特殊的原因:  

  ——从社会背景看。宗教的发展与活跃往往是社会大变动或转型期的伴生现象。据宗教研究中心统计,苏联解体前,俄罗斯联邦信教人口比例为22%,1994年上升到50%。韩国1947年信仰天主教、基督教人口比例仅7%,到1985年达到21%。按一般想法,宗教发展应与经济发展程度成反比,但近几十年来韩国和一些国家并非如此。我国的情况与俄、韩不同,但我国也正处于经济体制、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革的时期。矛盾交织、利弊伴生,各种宗教有可能找到生存的空间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少人受价值规律自发性支配,企图靠神(包括命运、风水等)的暗中帮助来顺利发财,以至“6”(顺)和“8”(发)也成了神圣、吉祥之数。这就为宗教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社会心理基础。而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来自境外的宗教方面的影响或渗透也与日俱增。  

  ——从工作方面看。“文革”极“左”后难免有反弹,而我们在恢复宗教信仰自由后,相应的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未及时跟上,特别是基层工作削弱、涣散。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手硬,一手软”问题,对农村社会控制力量的减弱,以及农民负担加重,贫富差距拉大,医疗缺乏保障,社会治安恶化等客观原因,都给宗教的发展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一些干部、群众中,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发生动摇,产生了“信仰危机”,加上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说教过多,较少考虑人际关系的调谐和社会心理的调适,不大注意一般群众近年来心理的变化,对于他们在社会转型期的心理需求关心不足,而宗教正是从这些方面吸引了大批群众。有些地方政府搞“宗教搭台,经贸唱戏”,有的领导干部甚至参与宗教活动,更助长了宗教热。而农村基层政权的涣散,又使得一些地区邪教得以滋生、蔓延。 

  ——从宗教自身看。宗教是一个动态的社会现象。当前我国宗教已进入安然存在、其自身发展张力较强的阶段。建国以来,宗教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文革”前,宗教处于摆脱殖民色彩和封建因素的阶段,无暇顾及发展;“文革”期间,宗教基本上处于被打击压制阶段,无力公开发展;1982年以来,随着宗教政策的落实和调整,宗教也自然相应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合法存在、正常活动的条件,难免有所发展。在我国有较长历史传统的佛、道、伊等宗教都有恢复和扩大自身影响的内在冲动力;进入中国较晚的基督教和天主教,经过长期磨合,与中国文化逐步适应,其传教模式也作了若干中国化的变革。这些都成为目前宗教势力自身的推动因素。

  第三阶段的宗教热(不仅是相对发展快,而且是出现了不少混乱现象),实际上也是第二阶段宗教受压制后的反弹。正如一位青年学者所说,“文革”期间“社会文化的伪神圣化(实质是偶像崇拜化)和伪秩序化(实质是整合单一化),已为它的走向反面,即过度世俗化(实质是物质主义化)和无序化(实质是犬儒主义化)积蓄了力量。”〔3〕

  对宗教的发展和宗教影响的扩大,我们应当冷静分析,认真对待。要看到我国宗教界总体上是稳定的、遵纪守法的。对存在的问题,无论是看得过重,张皇失措;还是视而不见,掉以轻心,都是同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都不利于我们的工作。

  3、长期性中也有积极面 

  讲宗教的长期性,一般是讲宗教自然消亡过程的渐进性和漫长性,讲宗教在某一特定历史阶段反弹的可能性和曲折性,都是从消极角度来谈。其实,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统一,在长期性中既有消极面,也就有积极面。正是在中国宗教的长期性中,蕴含着、发扬光大着几千年未曾间断的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优秀传统。爱国爱教,并非中国独有,但历经几千年而未曾中断,在世界上也不多见。 

  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中国的宗教发展史,与西方的发展史、宗教史有很大的区别。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文化积淀最为深厚、民族的优秀传统从未间断的民族。我们不妨从世界的四大文明古国埃及、古巴比伦、中国、印度文化发展来看,从世界的三大宗教——佛教、基督教(包含罗马公教、正教、新教)和伊斯兰教的起源和发展来看。在这一部漫长的经济发展、阶级斗争、制度变革、国家兴替和文化发展史中,四大文明古国唯有中国不仅民族世代繁衍,国家的主体文化也从未被外来文化所中断。早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就统一了中国。车同轨,书同文,量同衡,废除了分封制,建立了郡县制。汉承秦制,方有“汉人”之称。以后文化一脉相承,元、清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也并非文化更替,而是民族文化融合。所以,一部世界发展史,如果放到几千年的长过程中来看,“爱国”与“爱教”如果在其它国家、其它民族的宗教徒中,有不少是因历史的变迁而时断时续,在中国,在中华民族的宗教徒中,则几千年来早已融为一体,延绵不断。从国外传入的宗教,包括所谓“洋教”,如果不尊重、不适应中国的爱国传统,就很难立足、发展。中华民族从来就不只是一个汉族,而是包括各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从来就不只是无神论者,也包括有神论者;中国从来就不只是汉族的国家,而是汉族和少数民族(包括基本上全民族信仰某种宗教的少数民族)共同的国家。今天中华民族的振兴,是56个民族的共同振兴。汉族和少数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爱国,是中华民族所固有的民族气节。历代多少志士仁人,包括爱国的宗教领袖,都把保持民族气节看得至高无上,视为比生命更珍贵。鉴古知今,既然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会长期存在,我们又要与之长期相处;既然在长期存在的宗教中有着从未间断的爱国与爱教相统一的历史传统,我们何不顺应客观规律,发挥传统优势,着力教育引导信教群众把爱国和爱教更好地统一起来呢?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李鹏总理所作的报告,在谈到宗教工作时,根据代表的意见最后定稿时,特地加上了“教育信教群众爱国爱教”这个意思,加得好!

  4、长期性的根子还在贫困愚昧 

  我国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解决贫困问题的艰巨性和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艰巨性。穷则思变,今生不能变富,就幻想来世富。马克思说:“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4〕穷人也有精神生活的要求。宗教的一些仪式,对于那些偏僻乡村几无文化生活可言的农民,就有了强烈的吸引力。穷人更富于同情心。宗教宣扬的“爱心”召唤着他们皈依。穷人最怕害病,贫病交加,走投无路,就只好求助于神“医病赶鬼”。于是,在农村一些地方,“医病赶鬼”成了吸引农民入教的重要原因。对这些地方,要去传教的当然也就特别关注。国外某基督教组织就对广西石山区制定了100种传教方法。我们当然也想去做工作。可是做工作也要必要的经费。讲“宗教无小事”,都是大事;可做起工作来不能既无大钱,也无小钱。经济落后了,说话就没有分量,工作就没有力量。群众说不能靠会议落实会议精神,靠文件落实文件精神,靠讲话落实讲话精神。
  

  (二)群众性  

  1、客观上人数众多,我们要“目中有人”  

  中国的宗教徒究竟有多少?很难统计。究其原因,既有客观指标难以确定,受洗、受戒而入教者大体可以有数,不入教而信教者则难计其数;也有主观因素妨碍确定,所谓“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在宗教问题上确切地说是“干部出负数,负数出干部”)。因此,对教徒的数字只能是统计加估计。比较权威的估计,至今还在沿用周总理生前的说法:中国的宗教徒有几千万人,加上在家里信教而不上寺庙的差不多有1亿人。以此推论,现在当超过1亿人。 

  讲宗教的群众性,就是要“目中有人”,目中有这1亿人。这1亿人虽然有宗教信仰,仍然是我们的基本群众。或者反过来说,正因为这1亿人是我们的为数众多的基本群众,他们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我们就应予尊重;他们的宗教生活需要,我们就应予满足。据老同志回忆,周总理说过,要懂得“不看僧面看佛面”,这个“佛”,指的是群众。我们不能把这1亿人看作异己力量,为渊驱鱼,为丛驱雀;而只能看作、也必须看作与另外11亿人同样重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力量,我们不能因为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思想信仰上存在差异,就忽视和抹杀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团结广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共同建设我们的伟大国家的政策,是真正符合这1亿人的根本利益,也符合12亿人的共同利益的政策,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造历史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信教的1亿人同样是创造历史的主角,并且要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
 

  宗教在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有广泛的影响。做好宗教工作,对于争取、团结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对于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收回香港、澳门并促进其长期稳定、繁荣,对于促进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统一大业,也有重要意义。

  2、正确对待宗教问题也是正确对待群众问题 

  讲宗教的群众性,就是说,正确对待宗教问题也是正确对待群众问题,做宗教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共产党是靠群众起家的,共产党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最大多数的群众,共产党的看家本领就是做群众工作。群众的拥护与支持是我们最大的政治优势,离开群众,我们将一无所有、一事无成。而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如果有相当多的群众——极而言之,如果1亿信教群众与我们作对,我们将一筹莫展、无一宁日。 

  在宗教问题上,当矛盾以持续的、较大规模的、难以遏制的群众性对抗形式出现时,仅仅把矛盾的原因归结为“极少数坏人的利用”恐难辞其咎。不妨问一问,为什么此时此地“极少数”竟能左右大多数?我们是以“为大多数群众谋利益”为使命的,为什么恰恰在此时此地失去了大多数?对坏人的及时惩治是必要的,群众的一时不觉悟当然也是原因。但我们的工作如果有失误,就不应该以夸大坏人的作用、群众的落后来掩盖自己的失误。是否善于做群众工作,尤其要包括是否善于做受蒙蔽的部分信教群众的工作,反映出我们领导水平的高低,群众工作是否扎实。

  3、讲群众性并不是要迁就群众的落后面,但要善于做落后群众的工作  

  讲宗教的群众性,并不是要迁就群众的落后面,更不是要容忍少数群众去妨碍、去损害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去影响、去破坏大局的安定。对不听劝告、不明事理,一定要打着宗教旗号从事违法活动的人,就要及时依法予以制止。维护法律尊严与维护人民利益是一致的。宁夏西吉哲合忍耶教派之间,各持其说,争执不休,发展到大规模械斗,一年打死49人。我们说,教派之争本来可以慢慢调解,但就如两口子吵架,政府可以不管,但发展到你杀掉我,我杀掉你,就是损害人民利益,践踏法律尊严,政府岂能不管?宁夏哲派械斗,我们就动用了大批警力,一律缴械,坚决制止。高举的是两面旗帜——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正义之师,人民欢迎。宗教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也就是群众工作,是比较特殊的群众工作,我们要努力在实践中增长做这部分群众的工作的才干,提高工作水平。对涉及信教群众的问题要十分谨慎,避免措施不当而把多数群众都推到对立面,人为树敌,自讨苦吃。对宗教的发展简单地用行政手段进行量的抑制,可能会适得其反,刺激宗教更加发展。小平同志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利益相违背。”对宗教放任自流,它就难免过热,甚至搞狂热。要高举“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旗帜,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原则,制止宗教方面搞狂热。但处理宗教问题不到万不得已,不可过激、过急。否则,极易使本来潜在的危险迅速释放、裂变,变为现实的危险。多年来的经验证明,具有群众性的宗教问题,易结不易解,宜解不宜结;易聚不易散,宜散不宜聚;易阻不易疏,宜疏不宜阻。处理宗教个案时,要千方百计把矛盾从宗教问题的范畴中拉出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处理,避免与宗教正面冲突。

  (三)民族性  

  1、要善于体察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的区别与联系

  讲宗教的民族性,首先是要看到宗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民族问题相关联,要善于体察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且正确地加以处理。宗教与民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宗教历来不是形成民族的先决条件,也不是构成民族的基本特征,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但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又往往有密切的联系。我国的藏传佛教、南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在不同的少数民族中有广泛深入的信仰,成为近20个少数民族中的多数人信仰、或基本上全民族信仰的宗教。信仰藏传佛教的有藏、蒙古、土、羌、普米、怒、裕固等民族。信仰南传佛教的有傣、阿昌、德昂、佤、布朗等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撒拉、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保安等民族。在这些民族中,宗教与民族的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要素,均息息相关。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什么样的世界性宗教,只有渗透到特定的民族文化中并与之相融合,也即经过宗教的“本色化”过程,才有勃勃生机。而当一种宗教植根于某一民族之后,又会对民族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凡有一种广泛、深入的宗教信仰的民族,对于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信教者来说,其宗教感情与民族感情、宗教心理与民族心理、宗教习俗与民族习俗、宗教文化与民族文化、宗教意识与民族意识,无不相互交错、相互渗透,有时甚至难分难解。由此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吃猪肉的问题,在广大穆斯林群众中会那么敏感。由此我们也才能理解,我们要求生活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特别是在基层的共产党员,为了联系群众,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适当尊重和随顺民族的那些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的风俗习惯;不要信仰宗教,但可以参加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活动。 

  我们既要善于体察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的联系,同时又必须看到两者的区别,宗教毕竟不能与民族完全混为一谈。如果完全迁就信仰宗教者的看法,把一切宗教感情、心理、习俗、文化都扩大、上升,等同于民族感情、心理、习俗、文化,绝对不可触动,就从宗教至上论走向了妨碍民族发展进步的狭隘民族主义。事实上,即使在西方的中世纪,宗教文化一统天下,从民族的进步分子中也产生了与之对立的科学文化日心说。今天,我们在处理宗教问题时,要着眼于民族的根本利益,着眼于民族的长远发展和进步,依靠本民族先进分子的带动,依据本民族大多数人的意愿,对那些不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对那些阻碍民族发展、进步,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规陋习、宗教制度,逐步地加以改革。

  2、宗教对于少数民族特殊的二重作用 

  讲宗教的民族性,还要看到宗教对于少数民族的特殊的二重作用。这种二重作用,正如李维汉同志早在1940年所著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一文中所指出的,在民族压迫制度存在的时代表现为:一方面宗教是这些民族反抗民族压迫的神圣旗帜和团结自己民族的重要纽带;一方面宗教又成了民族文化发展与民族觉醒、阶级觉醒的障碍,民族内部与外部的黑暗势力就利用它来作为巩固自己地位的工具。这种二重作用概而言之就是:神圣的旗帜,黑暗势力所利用。那么在今天,这种二重作用又有何表现呢?我们当然不能照套民族压迫时代的二重作用。但宗教还存在,民族还存在,宗教对民族的作用仍然还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去加以分析。先看神圣旗帜的一面。反抗民族压迫的使命已经过去,因为民族压迫已不存在。靠宗教来团结人、号召人,这在我们已经建立起来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面前,显然已经过时了,没有必要了。但宗教的团结力、号召力仍然在少数民族中存在。这就特别需要我们谨慎地加以引导。因为民族之间的差异、矛盾还存在,群众与群众之间、群众与国家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具体利益不一致的矛盾还存在。贫富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在不均衡发展中还会有所扩大。这些矛盾,难免反映在民族情绪、民族意识上。而宗教作为在一些少数民族中仍然有号召力的神圣的旗帜,如果把这些民族情绪、民族意识从不满聚合,放大为对立,号召为对抗,则有可能演化为难以处理的民族问题。在这面旗帜下的“团结奋斗”要与谁斗?只能是亲者痛、仇者快。再看黑暗势力利用的一面。近年来,我们看到某些教派中的某种势力和某些个人,常常利用宗教争权夺利,制造事端,甚至伤害人民。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群众生产生活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恢复了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某些陈规陋习。尤其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国际敌对势力明目张胆地支持我国内部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打开缺口,正在加紧对我们进行渗透、破坏、分裂和颠覆活动。而国内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则作为他们的内应力量,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祖国统一,破坏各民族之间的团结。西藏问题上我们与达赖分裂集团的斗争,其实质不是什么信教不信教、自治不自治的问题,而是稳定西藏,还是搞乱西藏;是维护统一,还是分裂祖国;是捍卫国家主权尊严,还是勾引外国敌对势力插手中国内政。新疆问题目前不如西藏问题突出,但潜在的问题值得重视。当前影响新疆、特别是南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其危险性,除了“顶风作案”、直接捣乱外,还表现在它能够借助民族、宗教情绪和民族隔阂的滋长,掩护自己,躲避打击;表现在它能利用我们工作的失误,挑拨离间,兴风作浪;表现在它能借助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思潮,推波助澜,发展自己。一句话,它较容易混淆于人民内部矛盾之中,使我欲反对它,思想难统一,措施难落实;欲打击它,目标不清楚,难以打出手。需要深入研究,综合考虑,对症下药,狠抓落实。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历史上清朝政府通过对宗教问题的处理实现边陲安定,在这方面下过大功夫,我们应比清朝政府高明得多。

  (四)国际性

  1、宗教是一种国际现象 

  讲宗教的国际性,首先因为宗教是一种国际现象。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存在着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是世界性宗教。据《1990年大不列颠统计年鉴》,到1989年,全世界共有人口52亿多,其中各宗教信徒的总数为41亿,占世界总人口的78.8%。其中,基督教徒约有17.12亿,占世界信徒总数的41.76%;伊斯兰教徒9亿多,占信徒总数的22.56%;佛教徒约有3亿多人,占总数的7.59%;其他各种宗教信徒,如印度教、犹太教、神道教、巴哈伊教包括一些地域性宗教等合计约有10多亿,约占总数的28.01%。在亚洲,佛教、伊斯兰教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宗教的影响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其中有的还在一些国家中被奉为国教。

  2、从世界总体发展的高度观察宗教问题 

  讲宗教的国际性,就要从世界总体发展的高度来观察宗教问题,始终要注意国际上的影响和动向。当今世界上很多地方闹乱子,如前苏联解体、波黑冲突、中东问题、非洲的部族冲突等等大都与民族、宗教问题有联系。波黑一度打得死去活来,除了现实的国际政治背景外,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的大分裂,公元11世纪基督教的大分裂,其断层线都从巴尔干半岛划过,恰如历史老人早就埋下的两个伏笔。面对世纪之交,世界范围内民族、宗教问题危机引发社会动乱、加剧政治演变、挑起民族冲突、造成国家分裂方面的政治作用正在增长。中国的宗教界是稳定的,宗教方面的矛盾也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且并非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但中国正在扩大开放,加速走向世界。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也加速了全世界信息的传递。世界范围内宗教问题的“热闹”很难长时期对中国毫无影响。internet(电脑国际互联网)正在把世界网络起来,各种宗教问题的信息沿着这条联通世界的信息高速公路飞快地传递着,使我们难以独善其身。展望未来,一旦世界进入“掌上电脑”的时代,就难免有人要用电脑传教。最近新加坡政府就作出决定,为了国家的安全对internet传递的宗教信息严加管理,防止色情内容和容易引发宗教与政治动荡的内容传播。我国虽然也已要求进入internet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但如何有效地管理,还有待于早谋良策,未雨绸缪。


  3、在扩大开放下抵制渗透 

  讲宗教的国际性,就要研究在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如何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正常、友好的国际交往,又要坚决抵制渗透。我国的五种宗教除道教外,都是由外国传入。而道教又传到国外。五大宗教同境外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宗教界的对外联系也日益发展,这对于扩大我国的政治影响,促进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国际敌对势力要利用民族、宗教作为对我进行“西化”、“分化”的突破口,国际宗教反动势力也力图趁机“重返中国大陆”。我们的头脑里要有政治这根弦。资产阶级政治家们在宗教问题上,政治这根弦其实比我们绷得还紧。美国原国务卿舒尔茨早在十几年前在美国召开的所谓“共产党国家民主化”的会议上就说过:“从宗教信仰到政治行动,只有一小步距离。”他们总希望中国的宗教徒很快跨过这个距离,去不断发生影响稳定的“政治行动”。美国之音就自称其使命之一是要“煽动铁幕后面的宗教狂热”。美国哈佛策略研究所、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国际事务研究机构在其研究报告中,就建议美国以宗教为“首选武器”对中国进行颠覆活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是国内政治经济陷于困境、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其中就包括长期以来宗教政策的失误而造成信教群众离心离德,宗教就作为不同政见者煽动政治动乱的工具,为苏东共产党的下台推波助澜。当前,在梵蒂冈的支持下,我国的天主教地下势力人数不多,能量不小。我国的基督教中,在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能否坚持“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而不倒退,仍是一场严峻的考验。宗教渗透的新特点是诱之以利,我们一些人便趋之若鹜。扩大开放就难免有渗透。各部门应就抵制国外宗教敌对势力渗透,进行长期、积极的配合,打整体防御战。
 

  全世界既然有五分之四的人信教,宗教就必然是世界性热门话题,一个国家对待宗教的态度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宗教不容忍”在世界上是一种很难堪的形象。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应当说是最大的宗教容忍。但美国等西方国家每每在人权问题上攻击我国,都给我们加上“宗教信仰自由得不到保障”等罪名,在世界舆论中对我起着很恶劣的诽谤、中伤作用。在国际人权斗争领域,我国在宗教方面要据理力争,加强对外宣传工作,与西方反华势力作长期的周旋和斗争。 

  (五)复杂性  

  1、宗教是一个有复杂结构和功能的体系  

  宗教自身是一个复杂的体系。这个体系由情(宗教的感情或体验)、识(宗教的观念或思想)、为(宗教的行为和活动)、体(宗教的组织和制度)四大基本要素所构成。情与识作为宗教的内在要素,在思想上层建筑范围内,与社会的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哲学等发生作用,形成独特的宗教文化;为和体作为宗教的外在要素,在社会生活的范围内,与方方面面发生联系,形成特殊的宗教事业,与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实体打交道,产生若干的宗教事务。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宗教组织则是公众生活中的社会实体。宗教是对人的处境的幻想,这幻想就难免扑朔迷离,形式繁杂。不同宗教的教义、教规、礼仪、组织自成一体,互不相干;同一宗教的教派往往又五花八门,难以兼容。一部经典往往有若干种相互矛盾的解释,海纳百川。一种观点往往又可以在若干种不同的经典里找到相似的解释,诸论归一。宗教大都追求真、善、美,止恶扬善,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但宗教拥有着大量的群众,且又直接沟通着这些群众的情绪乃至潜意识,由于情绪的相互感染,价值的相互认同,行为的相互激励,就有可能掀起集体性的非理智的狂热。宗教自身的这种矛盾表现,同样服从着对立统一规律。

  2、宗教方面的矛盾的特点 

  以上对宗教的复杂的结构和功能作了一个简单的描述。正是由于这样一些结构功能特征,今天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虽然主要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但却是属于矛盾的形式比较容易激化、矛盾的性质比较容易转化的人民内部矛盾。我在过去的文章中,曾经描述过这类矛盾的五个特点及其循环过程:

  一是累积。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往往是各种情绪、意见的累积,各种小摩擦、小纠纷的累积,量大面广。量的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质的突变。  

  二是突发。偶然的小事,星点的火花,或因互不相让迅速升级,或因官僚主义处置不当激化矛盾,或因意见不统一,当报不报、当断不断而贻误时机,很快由小事变成大事,由大事酿成乱子。事件的起因是偶然的,闹起来却有必然性,必然性总是通过偶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的。  

  三是扩展。宗教信仰,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其特殊的凝聚力、号召力,而且特别敏感,传播快速。一旦有事,宗教信仰中的自我保护心理,会很快蔓延开来,煽动一种抗争的激情或盲目的热情。信息社会中的大众传播手段,更有助于加速这一扩展的进程。
  
  四是变异。或因矛盾性质转化,是非问题转化为敌我问题。或因矛盾激化,非对抗性激化为对抗性。
  

  五是沉淀。事情闹大了,靠说服教育的手段已难以奏效,不得不动用行政手段解决。结果表面上矛盾处理了,缓解了,其实沉淀到更深层次的民族心理或宗教心理中去了,成为潜意识的隔阂,累积起来,为以后矛盾的再度爆发或以其它形式爆发悄悄地做准备。

  以上五个特点,正好构成一个循环过程,显然,如果陷入这一循环过程中,就很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

  3、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相联系时的复杂表现  

  也是由于宗教的复杂的结构功能特征,当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就会产生合作与对立两种截然相反的倾向。合作的倾向当然是我们所欢迎的,我们希望同宗教徒之间的关系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这种关系当前在我国是主流并且得到巩固和发展。但对立的倾向则是我们所头痛的。在这种对立中,信徒所崇拜的人间的“神”,同时又是要把信仰者引向与自己的国家相对立、与自己的人民相分裂的“鬼”,是政治上的死敌。“人”夹在“神”与“鬼”之间,夹在顶礼膜拜的被崇拜者和千夫所指的死对头之间。这本是水火不能相容,但却要在一种宗教信仰中强行统一。这种统一表现在单个的信徒身上,就难免由信仰的二重性,导致人格的二重性而演化出人格的分裂;这种统一表现在集体的宗教组织身上,就难免由组织的二重性演化出地下宗教势力,我们对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对政治对抗的问题,却必须用行政命令的直至专政的办法。因此,取缔地下宗教势力是一件极为复杂的工作,要用行政的直至专政的办法,又不能只用行政的、专政的办法。还是要攻心为上,“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但我们如果离开了爱国宗教人士的积极协助,要攻心又极不容易,因为宗教的说教天天在灌输,宗教的礼仪天天在攻心,宗教的感情排斥着非宗教的道理。 

  4、宗教还有新种、亚种、变种、伪种 

  当前我国宗教问题的复杂性还表现在,除了我们承认的天、基、佛、道、伊五大宗教外,事实上还存在着五花八门的宗教的新种、亚种、变种、伪种。

  一是新兴宗教,此为宗教的新种。多从国外传入。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一切“公开的或私下持有的信仰”都可称为宗教,给予注册并加以保护和享受免税等优惠待遇。于是在美国及受其影响的韩国、日本,新兴宗教甚为活跃。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多,一些新兴宗教也纷至沓来,其特点是“有钱,友好,传教”。我们如何对付,需要调查研究。

  二是民间信仰,此为宗教的亚种。民间信仰究竟如何定义,算不算宗教,现在说法很多。我认为,民间信仰以鬼神观念、灵魂观念和命运观念为核心,是传统的宗族、宗法因素,原始的、粗俗的宗教信仰和祖先崇拜,加上民风民俗、民间文化、迷信色彩,以及现实的社会文化生活、社会心理等因素的混合物。目前沿海地区民间信仰比较活跃,如何引导管理也急需调查研究。

  三是邪教,此为宗教的变种。既非宗教组织,又非宗教派别,而是由少数不法分子纠合在一起,披着宗教外衣,摘取和利用宗教经典中的片言只语,掺杂大量封建迷信,炮制一套异端邪说,蒙骗群众,秘密结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些邪教组织活动猖獗,发展迅速,已经成为部分农村地区危害社会稳定的一股恶势力。必须坚决依法查禁取缔其非法组织,坚决依法制止其违法活动,坚决依法惩办其犯罪分子。但这类组织往往是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纠缠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在查禁取缔时需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最大限度地教育争取受蒙蔽群众,大力加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迷信,这是宗教的伪种。现在,商品中不乏坑蒙拐骗的伪劣产品,迷信也是一种具有宗教色彩、而其实非宗教的伪品、劣品。从广义来说,宗教固然也是一种迷信。但宗教与迷信各有其确定的特征,既要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又不应混为一谈。如果我们划一条数轴,这条数轴一头的端点A点,定义为其信仰形态低级、粗俗,其组织形态散漫无序,其手段卑鄙低劣,专搞假、丑、恶以谋财害命,在“闹神闹鬼”中重在“闹鬼”;这条数轴另一头的端点B点,定义为其信仰形态高级、精致,其组织形态井然有序,其精神追求相对地较为真诚、执着,崇尚真、善、美,有的也“闹神闹鬼”却重在“闹神”。那么,“迷信”就在这条数轴上趋向A点,“宗教”则在这条数轴上趋向B点。它们之间既在一条道上而相互联系,又背向而驰相互区别。由于在一条道上,迷信就有可能混淆于宗教。因此我们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时,要特别注意决不给封建迷信泛滥的自由。在全国人大审定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纲要中,在最后定稿时,根据代表们的要求特地加上了一句话:“破除封建迷信”。这确实是一项不可忽略的复杂任务。  

  为什么说宗教信仰是一种相对趋向于真诚、执着的精神追求(这是与迷信相区别的重要之点)呢?恩格斯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5〕我认为,恩格斯前一句提到的“外部力量”既客观存在的物质力量——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既包括后一句提到的“人间的力量”即人类已经认识到的物质力量,也包括句中没有提到的“非人间的力量”即人类尚未认识到的物质力量。对人间的力量却要采取“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去作“幻想的反映”,这无疑是人类思维的误区。但对尚不知的物质力量作幻想的反映,却是人类思维不断探索和追求未知世界的一种形式。例如,宇宙的深处究竟是什么?在哈勃望远镜把比太阳还远4亿倍的巨鹰星云的图像传回来之前,人们就难免作幻想的反映。因此,不能说宗教的幻想的反映就一概等于愚昧、迷信,当然,也不能说它就等于真理性的认识,不过是说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一种趋向于真诚、执着,但却走入了误区的精神追求。 

  新种、亚种、变种、伪种,种种种种,五花八门。我们要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对这些要不要加强管理?一般来说,它们不在政府宗教事务局的业务范围之内,那么该由谁来管理?宗教界对此也颇有意见,说政府只能管听话的,管不了不听话的;每加强一次管理,都是“对着按时到会者批评迟到者”,“该放开的没有放开,该捆死的没有捆死”。这些意见,值得我们研究。

  总之,讲宗教的复杂性,既要看到宗教自身就是一个结构和功能都很复杂的系统,又要充分认识宗教方面矛盾的多样性。漫长的渐进过程和激烈的突变形式,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需要我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一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功夫。切不可把复杂的问题看简单了。切不可图一时痛快,简单从事,给后来的工作留下无穷的麻烦。

 
 二、五性之外是否还有二性

  宗教的五性说,对于我们既了解宗教的全貌又深入把握其种种特性,不失为一种科学的概括。但我们在根据现实的情况赋予其现实的内涵的时候,把宗教放到两个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来看,似还可以提出五性之外的二性来加以探讨。  

  把宗教放到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来看,在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加强后,作为宗教外在要素的为和体及其与社会生活诸方面的联系,受到了较多的约束;于是,作为宗教内在要素的情和识及其与思想上层建筑相联系而形成的宗教文化,就比较地活跃起来。再加上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宗教的文化性便突出起来。赵朴老提出五性之外还应加上一个文化性。这是可以研究的。我认为,努力支持、引导宗教的文化、伦理、哲学趋向,提高其信仰层次,避免混杂其中的迷信色彩对群众的误导,这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该是利大于弊。

  把宗教放到物质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来看,宗教要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实生活相适应,宗教的入世性便突出起来。本来强调出世的宗教,现在却有很强的入世的要求。如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出世的精神,做入世的事业”,道教的重贵生、养生,基督教的“荣神益人”等。不少宗教团体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同时,还在“搞好自养”的旗帜下兴办实业,一些既是神职人员、又关心经商理财,既遁入“苦海”又涉足“商海”的“新型宗教者”也时有所见。这些新的现象,也值得研究。

  但是,由于宗教在两个文明建设进程中的表现还只是初露端倪,究竟能否在“五性”之外再加上文化性、入世性,还有待观察和研究,因此一般不再另提两性,而是把这些现象暂时放到“复杂性”的范畴中来考虑为好。  

  三、两点启示 

  以上的论述,试图根据当前我国宗教问题的实际情况,对宗教的“五性”赋予其特定的、现实的内涵。这并非为了标新立异,而是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紧密结合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一点新的探索,因而就难免不准确、不完善,有待于今后修正与补充。以上的论述,决非为了“坐而论道”,而是力图对当前做好宗教工作有所启示,我认为有以下两条重要的启示。 

  1、坚持三个观点是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当前我国的宗教问题要过好的“三关”

  宗教的五性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宗教问题绝对不能忽略三个观点,即政治观点、群众观点和政策观点。忽略了,看待宗教问题就往往陷入片面性、陷入误区,而不能到达正确认识的彼岸。错误的认识又会导致错误的行动,给宗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把握三个观点如同要过好“三关”,是我们必不可少的基本功。  

  例如,强调政治观点,就是看宗教问题也要善于从政治着眼,首先要从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着眼。宗教历来既有一定的社会稳定功能,又可能引起社会动荡。从这个意义上讲“宗教无小事”,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十分重要。在今后我国经济发展关键的15年,要努力避免宗教问题激化和爆发。宗教工作要为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跨世纪宏伟蓝图提供保证,在这15年内,不能让宗教问题干扰中心任务。为此,要对一切假借宗教名义破坏社会稳定、干扰经济建设的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同时,在无损法律尊严和人民利益的情况下,也要对宗教的发展适当作一些必要的妥协、让步,并积极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种求同存异是可能的,从根本上说也是对我们有利的。绝大多数宗教徒同我们之间,在信仰上的差异毕竟是次要的,共同的奋斗目标和对政治上团结、合作、安定的企盼才是主要的。我们应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尽力吸引宗教信徒投身于振兴中华的伟业。随着2010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实现,随着人民物质和精神两个文明水平的提高,各种社会矛盾会逐步缓解,宗教存在的负面作用也将大大减少。  

  强调群众观点,就是必须认识到有宗教信仰的1亿人同样是我们应该尊重、应该依靠的基本群众,切不可把他们视为异己力量;必须认识到一部分因为受蒙蔽而参与闹事甚至卷入地下势力或信奉邪教的群众,仍然是我们应该团结、教育、争取的特殊的群众,切不可把他们“推过去”而必须把他们“拉过来”;当然也必须尊重和保护更大多数群众的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切不可忘记“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切不可“有神论有人传,无神论无人讲”。宗教工作就是特殊的群众工作,需要有做特殊群众工作的特殊才干,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我们往往容易只见宗教工作不见群众工作,只看“佛面”不看“僧面”。列宁早就告诫我们:“同宗教偏见作斗争,必须特别慎重;在这场斗争中伤害宗教感情,会带来许多害处。应当通过宣传、通过教育来进行斗争。斗争过激会引起群众的愤恨;这样进行斗争会加深群众因宗教信仰而造成的分裂,而我们的力量在于团结。”〔6〕

  强调政策观点,就是说处理宗教问题,不能各行其是。中央一再强调指出:“全党同志要清醒地理解,党的宗教政策,决不是临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的战略规定。”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长期的、基本的政策,为了全面正确地一以贯之,就要有辩证的思考、策略的运筹、依法的管理、积极的引导。周总理说过:“一方面不能无原则地团结,另一方面不要脱离广大群众。这是政策问题,不是策略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宗教方面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一套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宗教问题的正确道路,并成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在实践中认真学习、领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全面、正确、认真地贯彻执行。  

  2、认真贯彻三句话才能坚持宗教工作的正确方向和正确原则  

  江泽民同志指出,在宗教问题上要强调讲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李鹏同志在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的报告中也强调了这三句话。简而言之,就是讲政策、讲管理、讲适应。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情况的实际相结合的结晶,是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

  三句话有其丰富的内涵,我们根据新时期有关重要文件、法规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概括出30个要点(参见《讲政策 讲管理 讲适应》一文,载《人民日报》1995年3月14日理论版),这些政策要点反映了我们党对宗教的五性和宗教自身规律的全面、深入的把握。三句话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贯彻执行宗教政策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两者分别从政策角度和法制角度表述,其实质完全是一致的,其核心都是在处理宗教问题上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违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过程,就是贯彻执行宗教政策的过程。但两者表现方式不同,关于宗教的法律、法规是宗教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管理具有强制性。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三句话”体现一个原则,即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突出一个重点,即针对当前宗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对准一个目标,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当我们贯彻基本原则而强调“讲政策”时,当我们突出工作重点而强调“讲管理”时,当我们体现工作目标而强调“讲适应”时,当然都难免有所侧重而讲“一句话”,但这每“一句话”实质上都紧密关联着、体现着“三句话”。要把这三句话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这就是理解和把握新形势下党的宗教政策的精髓,是宗教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辩证法、坚持大原则和大方向的体现。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是理解上的偏差,实践中必然走入误区。而贯彻政策、依法管理,如果忘记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我们的宗教工作又会失去目标,迷失方向。 

  综上所述,我认为,正确看待和处理当前我国的宗教问题,很重要的就是要结合当前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方面的实际,认真分析宗教的五性,用五性说对宗教的全貌作一番概要的描述,对宗教的规律作一点基本的分析,我们看问题,做工作,就应该注意过三关,就应该贯彻三句话。也即:讲宗教,要分析五性;看问题,要能过三关;做工作,要贯彻三句话。

  注释:


  〔1〕见中央党校《理论动态》1981年第254期,《对宗教方面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和体会》。

  〔2〕江平《民族宗教论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 

  〔3〕引自何光沪《中国宗教改革论纲》。载《东方》1995年1期。犬儒主义出自希腊哲学学派之一的犬儒学派,主张破坏社会常规,返回“自然的”生活,提倡不顾羞耻、直言不讳以及朴素刻苦。  

  〔4〕对于马克思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著名论断,钱钟书在其《管锥编》一书中所作的考证,有助于我们加深理解:“马克思所谓宗教乃人民对实际困苦之抗议,不啻为人民之鸦片。浪漫主义诗人(Novalis)早言,俗子仰宗教以解忧止痛,不过如收鸦片之效;或言,世人莫不吸食精神鸦片,以谬误信仰自醉;后来小说家有以不信奉基督教比于不求助鸦片;哲学家有以宗教比牙痛时所服之麻醉剂。要推马克思语为最明快矣。海涅屡取譬于此,如追忆亡友一编中言宗教为‘可口之催眠药水、精神鸦片’;又1840年巴黎通信讥英国人日趋惰靡,将如中国人之不尚武,‘宗教虔信主义乃最有害之鸦片’,与有咎焉。”  

  〔5〕《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4页。

  〔6〕《列宁全集》第2版第35卷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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