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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主圣体——对《这样做是否可行》一文的分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3284  更新时间:2/20/2009 6:41:54 AM  文章录入:admin

        在《圣心蓓蕾》报第48期(2005年10月15日)中,上海胡若望先生的文章《这样做是否可行》,给我们指出了一个普遍而又少人提及的现象,我愿在此不揣浅陋,与各位分享几点看法。 这现象涉及到的实质就是:“体血同领”问题。我们结合教会训导,来了解这一问题。

        特利腾大公会议对圣体圣血的解释最具权威,而且影响深远。在这次大公会议中,颁布了三道有关圣体圣血的法令。在其中的第二道法令中宣布:“我主耶稣基督的体和血,与他的灵魂和天主性在一起,因此整个基督,真正地、实在地、且实体地包含在圣体圣事内。”据此,可以认为:圣体中包含着完整的耶稣。 特利腾大公会议还肯定:“没有神律要求教友领圣体兼领圣血,因此,教会有权决定施行圣体圣事的方式,只领其中一种,大部分只领圣体不领圣血,并没有实质上的损失。”这就说明两点:一、只领圣体没有实质上的损失;二、只领圣体具有合法性。即单领圣体即有效又合法。

         但是,特利腾大公会议有意对“兼领圣体圣血是否会得到更丰富的恩宠”这个问题不作决定,为的是留待以后解决。此一问题在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主持审定的《天主教教理》中得到了答案,在第1390条中说明:“由于基督是圣事性地临在于饼酒形下,因此即使单以‘饼形’领圣体,也足以得到感恩祭的全部恩宠。基于牧民理由,以这种方式领圣体,已合法地成为拉丁教会普遍的习惯。”因此,教会已明确地告诉我们:单领圣体也能得到弥撒中的全部恩宠。 实际上,“善领圣体,不在饼形大小厚薄,也不在领饼酒二形,而是在有相当的准备”(见张希贤《伦理神学纲要》,生命意义出版社)。这种准备主要是灵魂的准备,即无大罪;肉体的准备,包括守圣体斋和清洁端庄。

         那么,即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说:教友只领圣体就可以了吗?也不是。 “梵二”会议在《礼仪宪章》中规定:“在宗座将要指定的情况内,主教们可以斟酌准许教士、会士或教友们,兼领圣体圣血;比如:准许领受圣秩者在其受圣的弥撒内、会士在其发圣愿的弥撒内、新教友紧随洗礼的弥撒内,领受圣体圣血。”在此,教会强调:在晋铎弥撒、发愿弥撒、新教友领洗后的第一台弥撒中,该为教友兼领圣体圣血,同时在“圣体圣血节”也当如此。 《天主教教理》也强调:“如领兼领饼、酒两形,则领圣体的标记更能圆满地表达其标记的意义,因为这种方式使感恩宴会的标记更明显地表示出来”(1390)。《罗马弥撒经书总论》中也规定“在礼规容许的情况下,兼领圣血。这样,借由兼领圣体圣血的标记,来领受共融的圣事,亦更能显示出是在参与当时举行的圣祭”(85)。

        所以,教友兼领圣体圣血更能体现出标记上的圆满性和圣事上的共融性,是教会提倡的,但是,需要各地教会酌情处理。 本文结论 一、单领圣体能够领受完整的基督,即有效又合法。 二、单领圣体能够得到弥撒的全部恩宠 三、在条件允许下,教会提倡在特别的弥撒中,为教友兼领圣体圣血。